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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8〕867号
2009-11-30

发文字号: 国税函[2008]867号

成文日期: 2008-10-01

发布日期: 2009-11-30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

(国税函[ 2008 ] 867 号)

北京市国家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》(京国税发 218 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根据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 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税函[ 2006 ] 373 号)的规定,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( 5mg 细支)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(不含增值税)核定如下,自

2008 年 10 月 1 日起

执行。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。

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计税价格元/ 条( 200 支)北京卷烟厂中南海( 5mg 细支) 22 ×( 64+30 )硬盒翻盖 83  11

附件:卷烟实物扫描图像(略)

国家税务总局

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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